针对您提出的“已达退休年龄,不在劳动保障监察受理,适用哪一项法律规定”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传统上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然而,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仍选择继续工作的超龄劳动者来说,他们往往无法直接适用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导致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诸多困难,如依据不明、渠道不畅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首次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并为他们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虽然超龄劳动者可能无法直接享受传统劳动法下的全部权益,但他们的部分基本权益,如加班费、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支付保障等,已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这意味着,对于用人单位在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察,从而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暂行规定还构建了多元救济保障机制,包括司法与准司法的保障(如自愿调解、仲裁前置、司法保障)、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和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监督,以及工会监督和支持帮助等。这些机制共同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权益保障渠道。
具体来说,如果超龄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克扣工资、逃脱保险责任等行为,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虽然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可能面临一些限制,但我国正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构建多元救济保障机制来全方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当超龄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他们可以根据上述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