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行政处罚之后是否还要没收违法所得-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免除行政处罚之后是否还要没收违法所得,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 一般免罚情形下: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在这种一般免罚情形下,由于“免罚”指向的是《行政处罚法》所列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且法律未明确授权在免罚时仍需没收违法所得,因此通常认为免罚即排除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再没收违法所得。
  2. 特别法规定的免罚情形下:

    • 某些特别法可能对免罚范围有明确规定。例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无过错经营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处罚”,这体现了对药品安全的特殊规制。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符合一般免罚条件,但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仍可能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优先检索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
  3.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特别适用:

    • 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典型特别法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规定了“免于处罚”,但并未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总局执法稽查局的复函以及司法判例也均确认,在符合第136条的情况下,仅没收涉案食品,不得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

  • 在一般免罚情形下,免除行政处罚之后通常不需要再没收违法所得。
  • 在特别法规定的免罚情形下,需要优先检索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如果特别法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则仍需没收。
  •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特别适用,虽然规定了“免于处罚”,但并未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因此仅需没收涉案食品。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建议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特别法的规定,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