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审查无权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形-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附带审查无权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形:

    • 当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种情况下,原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即属于“无权处理”的范畴。
  2.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情形:

    • 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如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等,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不予受理。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同样属于“无权处理”的状态。
    • 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权进行处理。
  3.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原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范围,行政复议机关无权直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另行立案处理,或者将相关线索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4. 其他无权处理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况,如行政复议机关因故被撤销、合并或分立,导致原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法继续处理等。

综上所述,附带审查无权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无权处理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将无法对原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处理。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