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中有权处理与无权处理的区分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有权处理的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后,若其有权处理,则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具体有权处理的情况包括:
二、无权处理的情况
若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申请人的附带审查申请,则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况主要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或处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无权直接处理。
三、处理流程与要求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中有权处理与无权处理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处理权限。具有处理权限的,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跟进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