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拖欠超六十岁农民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是管辖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规依据: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该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该条例并未明确指出是否排除超龄农民工,且其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因此,可以理解为该条例中的农民工包含超龄农民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超龄农民工作为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在工资被拖欠时,同样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司法实践:
- 在相关案例中,如(2022)川3401民初4710号案例,法院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争议,依法应当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未因农民工超龄而排除其适用。
- 另一案例(2017)渝0120行初32号也表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然享有劳动的权利,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属于广义上的“劳动者”的范畴,劳动监察部门对其投诉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工地拖欠超六十岁农民工资时,劳动监察部门是管辖的。超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