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一提议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这种情况应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具体来说:
协商主体决定性质:
- 在此情况下,由于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了这一提议,因此这种离职方式被视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
离职待遇:
-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进一步印证了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属于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提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