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机关工勤人员旷工15天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机关工勤人员的身份性质和管理依据。机关工勤人员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但他们并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此,对于机关工勤人员的旷工行为,我们不能直接适用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机关工勤人员旷工15天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的规定,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该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怒江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也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与被聘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中就包括“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这一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机关工勤人员旷工15天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被聘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