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法对工资统计的规定,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给出的详细解答:
一、工资总额的定义与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这包括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特别地,按月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贴以及自2020年起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取暖费,都属于工资中的津补贴项目。
二、劳动工资统计原则
单位统计原则: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起报原则。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人员统计原则: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
时间统计原则:何时发放何时统计。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实际发放时间)。对于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中。
三、工资总额的填报要求
工资总额应按实际发放时间填报,但预发工资应填报在应发月份中。各报表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劳资统计报表,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四、工资总额的具体范围
工资总额应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同时,还包括取暖补贴、物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未休假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等,以及高温津贴、技术性津贴、激励津贴等。此外,单位发放的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也计入工资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以及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同时,也不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人才引进补贴、探亲路费、单位给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实行食宿费包干发放的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等。
综上所述,统计法对工资统计的规定涉及工资总额的定义与组成、劳动工资统计原则、工资总额的填报要求以及工资总额的具体范围等多个方面。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统计法规。如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