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二年以上的加班都一律认定超过时效。
在劳动工伤(劳动仲裁)的语境下,关于加班费的追诉时效,并不是简单地以两年为界限来一律认定是否超过时效。实际上,加班费的追诉时效与多个因素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劳动法规、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具体裁决标准、以及加班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保存情况。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可能因地区而异,有的地方可能规定为一年,有的地方可能更长。而且,这个时效期间通常是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二年内才发现其加班费被拖欠,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那么其追诉加班费的请求可能并不会因为超过时效而被驳回。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的追诉并不仅仅依赖于时效期间这一单一因素。劳动者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费被拖欠的情况。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加班记录、工资单、银行流水等。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即使其追诉请求未超过时效期间,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二年以上的加班并不一定都一律认定超过时效。具体是否超过时效,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劳动法规、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具体裁决标准、以及加班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保存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