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是合法的。具体来说,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用人单位可以合法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劳动者个人原因: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因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工单位原因:
- 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时,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则应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并在权益受损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