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并不一定会移回公安作行政处理。具体是否需要移回公安进行行政处理,取决于多个因素,以下是从专业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确定性原则:首先,不起诉决定必须已经生效,且相关方面在法定期限内对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如果当事人或侦查机关对不起诉有异议,正处于申诉、复议、复核、自诉过程中,那么不起诉决定尚有变化的可能,此时应暂缓移送行政处罚。
合法性原则:其次,移送行政处罚必须满足合法性要求。这包括受送主体适格,即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涉案行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行政处罚有依据,即涉案行为应当于法有据地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内容合法,即检察机关在移送时不宜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意见;以及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即违法行为在处罚时效内被发现。
同一性原则:检察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与不起诉决定认定的涉案行为是同一行为。对于不起诉决定未认定的行为,或者与不起诉案件涉案行为不是同一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而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专用于移送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必要性原则:即使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可罚性,也需要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判断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有必要。例如,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或者行为人已通过其他方式作出补救补偿等,那么可能就不需要再移送行政处罚。
可能性原则:最后,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具有实施、实现的可能。这包括尚未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客观条件尚未消失以及被不起诉人有受罚能力等。
综上所述,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后,是否移回公安作行政处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此类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