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法官不予采纳却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一. 分析说明
证据采纳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确保审判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原则。
质证的意义: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辩驳等活动,是法庭审查证据的重要环节。通过质证,可以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依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采纳:如果法官在行政二审中采纳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这违反了证据采纳的基本原则,剥夺了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二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法官不予采纳,却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做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因此,我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