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仅凭非医保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非医保免责条款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非医保免责条款,即“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药物是用于治疗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该药物是否在医保范围内。
三. 法院的判决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我的观点:保险公司不能仅凭非医保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决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建议,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