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单位,不需要单位同意即生效。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或违约为由,可以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生效,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
因此,如果你处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境,并已经向单位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么该通知书在送达单位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单位同意。同时,你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对此有异议或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