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规章。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规章的性质与审查途径
附带性审查的适用范围
附带性审查主要适用于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文件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可能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因此需要通过附带性审查机制进行监督和纠正。
综上所述,附带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规章,这是由规章的性质、制定主体以及法律程序所决定的。如果认为规章存在问题,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和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