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是否可以出具不立案告知书-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并未直接规定是否可以出具不立案告知书,但结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 结合第一百七十一条:

    •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交给报案人、控告人等。这表明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有一定的程序要求。
    • 虽然第一百七十一条本身并未直接提及不立案告知书,但结合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公安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时,有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义务。

实际操作与建议

  • 控告人的权利: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有权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法定时限内(通常为七日)申请复议或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证据收集与保留:控告人在报案前应尽可能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以支持自己的控告主张。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疑问或不满,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可能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并未直接规定不立案告知书的出具,但结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时,应当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