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原文及解释如下:
一.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 条文解释
行为性质与适用情形:
- 此条文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情形。例如,邻居在房屋外墙堆放易燃杂物,可能引发火灾,即构成对周边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责任类型:
- 该条文规定的是预防性责任,旨在阻止损害的发生,而非补偿已发生的损失。具体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例如,要求施工方立即加装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以防止行人路过时被坠落建材砸伤。
与其他条款的关联与区别:
- 与《民法典》第1165条相比,第1165条针对的是已造成损害的过错责任,而本条则适用于未实际发生损害的情形。
- 与《民法典》第236条相衔接,虽然物权保护中亦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但本条更侧重于对侵权行为的规制。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167条为被侵权人提供了在侵权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的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以预防潜在危险的发生,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