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原文及解释如下:
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释
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
- 本条是对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与有过失,即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侵权人有过失及原因力,而且被侵权人也有过失及原因力,是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情形。
- 过失相抵,即行为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在比较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被侵权人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须自己负担。
立法体例的变革: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打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对被侵权人过错在侵权法理论体系定位上的固守,实现了将被侵权人过错纳入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理论转型,为构建统一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提供了规范基础。
一般规则与特别列举: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用“总则+特别列举式”的立法体例,本条即是对过失相抵形态的一般规定。
- 增加了对损害扩大的适用,改变了过去对于被侵权人的过错发生在损害扩大阶段的情形只能类推适用的做法。
法律效果:
- 被侵权人过错只能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阶段侵权人的责任减轻,而不能全部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 就损害扩大阶段而言,被侵权人放任损害扩大的不作为,是与侵权人此前的损害行为以及自然力共同形成的原因力,因此只能减轻部分损害赔偿,而不能全部免除。
责任分担:
- 根据过失相抵的比较结果,承担责任的后果分为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具体比例根据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通过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明确了在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并根据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