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这些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该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终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设区的市级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省级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并给出最终结论。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