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残疾证也能被辞退,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单位不可以辞退残疾人。是否能否辞退,主要取决于职工的具体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辞退理由。
- 辞退的法定条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残疾职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
医疗期与工伤情况:
- 如果残疾是工伤导致的,且医疗期未过,用人单位通常不得辞退职工。若辞退,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
- 若残疾并非工伤,且医疗期已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职工。
特殊保护:
- 尽管残疾人并没有特别的法律保护使其不能被辞退,但用人单位在辞退残疾职工时,应考虑到社会责任感和公平原则,避免无故或歧视性辞退。
综上所述,职工有残疾证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能辞退的绝对理由。辞退与否需根据职工的具体表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