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不予赔偿”,是指在该条款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并未直接涉及国家赔偿的内容。但我们可以理解为,若案件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且未涉及国家赔偿的相关情形,则国家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不予赔偿”是指,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和解情形下,国家没有赔偿的义务。
二.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主要适用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情况。若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虽然行为违法但并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不予赔偿的具体情形
结合《国家赔偿法》及其实践,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中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不予赔偿”,应理解为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和解情形下,若未涉及国家赔偿的相关情形,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规定,旨在明确国家赔偿的界限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