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将会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处罚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情形
- 一般违法行为: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时改正擅离职守的行为,通常会被给予警告。
- 严重违法行为: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及时改正擅离职守的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项目为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连续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