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罚款金额需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及法律法规确定,目前并无统一固定数额,但可明确以下核心规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直接规定
若评标委员会组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如成员人数不足、专业结构不符合要求、未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等),对招标人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将“组建违法”与“评标过程违法”区分,单独设定罚款上限,体现对程序合规的严格要求。
与评标过程违法行为的竞合处理
若组建违法直接导致评标结果无效(如应回避未回避、专家收受贿赂等),可能同时触发《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中标结果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关键区分:单纯组建程序违法(如人数不足)与因组建违法导致评标实质不公(如专家徇私),后者罚款幅度显著更高。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则
部分省份(如《XX省招标投标条例》)可能细化罚款标准,例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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