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时,父母离异的情况下,您可以选择填写亲生母亲或者继母中的任意一位作为被赡养人,但前提是该母亲与您共同居住,且您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费用。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父母”并未特指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因此,无论是亲生母亲还是继母,只要符合被赡养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扣除对象。
二. 填写建议
- 选择实际赡养人:在填写退税信息时,您应选择实际承担赡养费用的母亲,无论是亲生母亲还是继母。这是因为专项附加扣除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实际承担赡养费用是享受这一政策的前提。
-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填写退税信息时,务必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不实资料,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如果您的亲生母亲和继母都年满60岁,且您与其中一位共同居住并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费用,那么在选择填写被赡养人时,您可以选择这位实际承担赡养费用的母亲。无论她是亲生母亲还是继母,都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
我建议在填写退税信息时,仔细核对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