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不立案即开庭
- 违法性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法院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即开庭,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 实际影响:这可能导致案件未经正式立案程序即进入审理,剥夺了原告通过立案程序获得法律保障的权利。
二. 以诉讼时效过了下裁决书
- 时效审查时机: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初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包括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直接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下裁决书,这显然是程序上的颠倒。
-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应在立案后、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并给予原告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
三. 没有让原告参加
- 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以及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如果原告未被允许参加庭审,那么法院就无法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这直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
- 实际影响:原告未能参加庭审,导致其无法行使辩论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该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存在多处严重违法,包括不立案即开庭、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直接下裁决书以及未让原告参加诉讼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建议原告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