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因生病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您应当首先明确一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生病期间,特别是员工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时,是不能够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来帮助您应对这种情况:
确认解除理由的合法性:
- 单位若以您生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并且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您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查看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确认单位解除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了解法律保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若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采取维权措施:
- 若单位解除行为违法,您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应继续履行。
- 若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向您支付赔偿金。
- 与单位协商解决是首选,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留相关证据:
- 在整个过程中,务必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这些都是维护您合法权益的关键。
综上所述,面对单位因生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您应首先确认解除理由的合法性,了解自身法律保障,然后采取适当的维权措施,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您完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