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督不予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或者根本未提出再审申请,那么其后续的监督申请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法律程序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顺序性,错过了规定的时限,就可能丧失相应的法律权利。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驳回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如果当事人对再审申请的结果不满,并提出了上诉,但上诉被驳回,或者当事人根本未提出上诉,那么其后续的监督申请同样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法律已经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机会,如果当事人未能有效利用这些机会,就不能再次要求法律提供额外的救济。
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在再审程序中,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或裁定,并且这些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后续提出的监督申请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再审判决或裁定已经是对原判决或裁定的最终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如果检察院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的决定,那么当事人再次提出相同的监督申请将不予支持。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处理和无谓的司法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申请监督不予支持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未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再审判决或裁定已生效未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以及检察院已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后再次申请等。这些情形的设定,旨在维护法律程序的时效性和顺序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