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后超过一个月没有提出异议,员工之后再表示不同意,一般不予支持。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需要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劳动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内容合法合规,那么该变更也是有效的。
二. 实际案例分析
以赵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为例,公司未经协商将赵某月工资降至8000元,赵某在一个月后提出异议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尽管公司主张与赵某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但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员工在调岗或调薪后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那么员工的后续异议仍然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虽然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抗辩空间,但前提是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与劳动者已经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那么员工的异议仍然有可能成立。因此,我建议用人单位在调岗或调薪时,务必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确保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避免潜在的劳动争议。同时,员工在面临调岗或调薪时,也应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