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调动仲裁时,赔偿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者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工作年限的计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您在第一个分公司工作的5年应当计入您在公司的总工作年限。
二. 赔偿的计算依据
- 如果调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且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赔偿的计算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调动是出于公司的经营需要,且没有降低您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且您同意调动,那么通常不会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 如果调动导致您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您不同意这种变化,那么您有权拒绝调动,并可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相应的权益。
综上所述,赔偿的计算主要依据您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果调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并且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赔偿的金额将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来确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