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自愿辞职后,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是完全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开具离职证明的责任。
离职证明通常包含员工的基本信息、在职时间、离职原因、离职日期以及用人单位的盖章等信息,是员工离职后办理相关手续(如领取失业保险金、入职新单位等)的重要凭证。
如果员工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且双方已经就离职事宜达成了一致,那么在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当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公司拒绝出具,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要求,并指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沟通无果,员工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员工自愿辞职后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是合理且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这一义务,为员工的离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