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提出经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自愿离职。具体分析如下:
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 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而非单方面的行为。
二. 自愿离职的认定
- 自愿离职,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或意愿,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在本人提出经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并且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因此这种离职应被认定为自愿离职。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协商一致离职的合法性,并体现了这种离职方式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
- 在此情况下,由于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因此符合自愿离职的定义。
四. 离职待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这进一步证明了在本人提出经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属于自愿离职,且一般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本人提出经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属于自愿离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