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中,如果投诉成立且对方合同已履行,具体可以追究的赔偿责任如下:
结论前置:
当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且投诉被认定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侵权责任。
详细分析:
赔偿责任的性质: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为投诉人(通常是未中标或未成交的供应商)与责任人(可能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
- 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关当事人”通常指的是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后,可顺延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该供应商因违法行为丧失了交易机会,势必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其他合格供应商通常不包括在内,因为即使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并进行了顺延,其他供应商也不存在取得中标或成交机会的可能性。
责任人范围的界定:
- 责任人的范围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参与主体来确定,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或其相关人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可能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 在确定采购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采购人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主观过错、对行为的认知程度等因素。例如,如果采购人代表故意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串标,该违法行为违反了采购人的意志,已明显超出了授权代表的职权范围,此时相关法律后果不应由采购人承担。但若采购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采购人授权代表的违法行为未作反对表示或制止的,则应当与采购人代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追究方式:
- 相关当事人应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中,如果投诉成立且对方合同已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基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在追究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责任人的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的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