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单不能代替结算单。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完工单与结算单的性质与功能不同
完工单:主要是作为双方对案涉工程完成情况的共同确认,它标志着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或设计规定完成,是工程交付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完工单并不涉及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结算单:则是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确认和结算的凭证。它详细列出了工程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款项支付的依据。
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表明,结算单是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的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192号民事裁定中,也明确指出了“《竣工验收单》中虽有‘工程造价’的表述,但从该竣工验收单出具的性质及内容分析,其仅能作为双方对案涉工程完成情况的共同确认,而不能视为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协议。”这一观点进一步印证了完工单不能代替结算单的法律原则。
三. 实际案例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区分完工单和结算单的性质和功能,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