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在特定情况下有先行赔付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 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他人在商场内滑倒受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先行赔付的责任与义务
- 在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商场不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先行赔付。这意味着,在确定责任归属后,商场可能需要首先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而不是等待受害者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去追究责任。
- 先行赔付的责任和义务通常基于商场与受害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以及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如果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受伤,那么商场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商场不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赔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综上所述,商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确实负有先行赔付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基于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