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出示交接班记录的败诉案例-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单位未出示交接班记录而败诉的案例确实存在。以下是一个相关的案例分析:

一. 案例概述

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与单位就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了争议。员工主张自己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单位则否认员工存在加班,并拒绝出示相关的交接班记录。

二. 法律分析与判决依据

  1. 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证据缺失的后果:在此案中,交接班记录是证明员工是否存在加班的关键证据,且该证据由单位掌握管理。单位拒绝出示交接班记录,导致无法查清员工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因此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 判决结果:基于上述分析,仲裁机构或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败诉,并要求单位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三. 总结

此案例表明,单位在劳动争议中负有举证责任,特别是当相关证据由单位掌握管理时。如果单位拒绝出示相关证据,将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我建议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妥善保存各类证据,包括交接班记录等,以避免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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