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当月公司让写的离职书一般是无效的。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 退休当月劳动合同的状态
- 退休当月,劳动者虽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已处于劳动合同即将因法定事由(即退休)而终止的阶段。此时,公司让劳动者写离职书,实际上是在试图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并未包括“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因此,在退休当月,即使劳动者写了离职书,该离职书也不能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三. 离职书的实际影响
- 尽管离职书在退休当月不能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它可能作为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就劳动合同关系结束事宜进行协商的一种证据或记录。
- 如果双方在离职书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关系结束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在双方之间可能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改变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即退休)而终止的事实。
综上所述,退休当月公司让写的离职书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它不能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但离职书可能作为双方协商的证据或记录,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