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混同可以告两家法律依据-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混同用工时,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两家用人单位。具体法律依据及操作建议如下:

一. 混同用工的法律定义与情形

混同用工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混淆不清,导致劳动者难以确定实际用工主体,从而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现象。混同用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两家及以上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均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 两家及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存在高度的人员混同。
  3. 两家及以上企业的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存在高度一致。
  4. 两家及以上企业在财务上存在着关联关系。
  5. 劳动者同时为两家及以上企业提供劳动,且受两家及以上企业的管理。
  6. 两家及以上企业存在交替为同一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或者一家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委托另一家关联企业发放工资的情形。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可以间接为混同用工中劳动者提供保护。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在混同用工情境下,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混淆用工主体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触犯此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在混同用工中,如果劳动者因被混同用工而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同样可以据此主张用人单位的混同用工责任。
    • 第二十六条:涉及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混同用工,但若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混同用工的发生,劳动者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提出了关于用人单位混同用工的法律责任。即被多个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进行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予以确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三. 操作建议

  1. 收集并保存证据: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首先应当收集并保存与用工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证明用工关系的存在及混同情况。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寻求行政干预。
  3. 提起诉讼:若行政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建议劳动者在遭遇混同用工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自身权益和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