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年休假天数的基础计算标准。
二. 终止劳动关系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 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职工已工作的月数(或天数)与全年月数(或天数)的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例如,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5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若在当年工作了200天后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休年休假2天,则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00÷365)×5-2≈0.82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因此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职工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综上所述,终止劳动关系当年的年休假天数需根据职工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