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废除两家后经投诉再废除六家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招标公司需承担重新招标的责任和费用,并履行通知义务。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关键分析、招标公司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但该条款针对的是投标截止时递交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情形。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若否决部分投标后,剩余投标人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无效标后,剩余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二. 关键分析
废标理由的合法性:
- 若评标过程中废除两家投标单位后,剩余投标仍具有竞争性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那么再因投诉废除另外六家投标单位的行为可能不合法,因为这可能违反了《招标投标法》鼓励竞争的原则。
- 若剩余投标存在明显缺乏竞争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且投诉内容属实,那么再废除六家投标单位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评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的正当性:
- 投诉处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投诉内容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公司应依法处理。
- 若投诉内容不实或缺乏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公司应驳回投诉,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 招标公司责任
- 重新招标责任:无论废标理由是否合法,一旦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招标公司均需承担重新招标的责任。
- 费用承担:招标公司需承担重新招标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评审费、文件制作费等。
- 通知义务:废标后,招标公司需及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
我的建议:对于此类问题,招标公司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招标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在评标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避免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