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之后发生的除名视同工龄可认定吗”这一问题,其核心在于理解除名后视同工龄的认定规则及其背后的政策逻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视同工龄的认定与具体的政策规定紧密相关,且这些政策规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1980年代,国有企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其视同工龄通常会被清零。这一政策逻辑主要源于当时的劳动制度框架,如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后续国家劳动总局的权威解释。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劳动制度的改革,相关政策也发生了调整。特别是1991年养老保险社会化改革启动后,政策逐步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再简单地将除名与视同工龄清零挂钩。例如,1995年原劳动部明确缴费年限不因开除清零,2011年《社会保险法》更是确立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原则,与离职原因脱钩。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之后发生的除名视同工龄可认定吗”这一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
如果除名发生在政策调整之前(如1980年代),那么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视同工龄很可能会被清零。
如果除名发生在政策调整之后(如19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养老保险社会化改革后),那么视同工龄的认定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除名不再直接导致视同工龄清零,而是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之后发生的除名视同工龄的认定,需要具体结合除名发生的时间点以及当时的政策规定来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出更准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