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连续任职两届的职务-樊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劳动纠纷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职务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以下是对这些职务的详细解释: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六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已取消对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的限制,因此国家主席、副主席现在不受连续任职两届的限制。同时,现行宪法对于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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