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才买社保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因此,从员工第一天到用人单位上班并开始提供劳动起,双方就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应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意味着,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误解,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补缴。然而,这是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来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时间也不是全凭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试用期三个月才买社保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就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前就与用人单位明确社保缴纳等相关事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