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职当月不缴纳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就有责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这一义务并不因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而免除,也就是说,即使入职当月,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其次,“不缴社保”的约定是无效的。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如“试用期暂缓缴纳”、“现金补贴替代参保”等,来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进一步强调了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性。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单位及时购买社保;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如果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如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医疗保险待遇等,劳动者还可以针对损失向单位要求赔偿,甚至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此外,如果劳动者也不想在单位继续工作,还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入职当月不缴纳社保通常是不合法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劳动者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社保部门暂时无法购买等,且这些情况应当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支持。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保。
综上所述,入职当月不缴纳社保一般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