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提前三天说了不给走怎么办”的问题,我可以给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只要您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日通知了用人单位,那么在通知期满后,您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您继续工作。
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日通知了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仍然拒绝让您离职,那么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用人单位协商: 您可以再次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明确表达您的离职意愿,并指出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看是否能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或未出具离职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会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
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投诉举报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您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离职过程中,我还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