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原文-王奇兵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拆迁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该条款的详细解释与分析:

  1. 偷税行为的定义: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是通过调整帐簿记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款。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是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逃避纳税义务。
  2. 偷税行为的法律后果:

    • 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这是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直接经济制裁,要求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及因迟延缴纳而产生的滞纳金。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额外经济处罚,罚款的幅度根据偷税的严重程度而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税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将依法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该条款的实务建议:

  •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纳税人应确保帐簿、记帐凭证的真实、完整,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避免任何形式的偷税行为。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法规有疑问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纳税。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与检查: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或检查,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避免因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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