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第六十三条原文-王荣彬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原文如下: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条文解析:

  1. 核心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2. 征收程序:
    • 第一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税务局)会先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 第二步:若逾期未缴纳,征收机构可查询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并申请行政部门划拨款项;
    • 第三步:若账户余额不足,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如财产抵押)或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第四步:若用人单位既未足额缴费又未提供担保,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抵缴社保费。
  3.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可能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同时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如被列入“黑名单”)。

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应定期核对社保缴费记录,避免因疏忽导致逾期;
  • 若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缴费,应及时与社保征收机构沟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并依法提供担保;
  • 员工若发现单位未缴社保,可向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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