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