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十条原文-宋涛律师|法行宝
2026-07-23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原文如下: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

    • 保险事故需由第三者损害行为引发(如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
    • 保险人已实际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 代位范围以赔偿金额为限(例如:车损险赔付10万元,则仅能在此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
  2. 被保险人已获第三者赔偿的处理

    • 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部分赔偿(如对方司机先行赔付3万元),保险人支付赔款时可扣减已获赔偿金额(即仅需支付剩余7万元);
    • 避免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和侵权诉讼获得双重补偿,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3. 被保险人未获足额赔偿的救济

    •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后,被保险人仍可就未获赔偿部分(如保险赔付10万元,但实际损失为15万元)直接向第三者追偿;
    • 保障被保险人权益最大化,防止因保险人代位而削弱其索赔权。

实务应用场景示例:

  • 车险代位追偿:A车被B车撞毁,A车险公司赔付10万元后,可向B车主追偿;若B已赔付A车主3万元,则保险公司仅需支付7万元,并继续向B追偿剩余7万元。
  • 企业财产险:工厂因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代位向供应商索赔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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