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63条原文-赵冠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原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原文: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解释:

这条法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具体来说:

  1. 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是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改正的机会。

  2. 查询存款账户并划拨: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 要求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最终缴纳。

  4. 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如果用人单位既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未提供担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条法条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