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65条原文-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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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原文: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详细解释:

  1. 直接赔偿机制:

    • 这一条款首先确立了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赔偿权。当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损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一机制旨在简化赔偿流程,加速第三者的获赔速度。
  2.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义务与权利:

    • 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如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双方协议等),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要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3. 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 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故意拖延、不积极作为等),受损害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其应获的部分。这一规定赋予了第三者直接的救济途径,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 禁止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

    • 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进行实际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这一规定确保了保险赔偿首先用于满足受害者的需求,防止了被保险人可能的不当得利或利用保险资金逃避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5. 责任保险的定义:

    •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特殊保险类型。其目的在于转移和分散被保险人在面对第三者赔偿责任时的风险,通过保险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和社会化补偿。

这一条款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责任保险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体现了法律对弱者(即第三者/受害者)的保护精神。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有助于简化赔偿程序,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的内容和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